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全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减少和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所有员工(含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外聘人员)。
第三条 由于后勤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工作失误或失职,对后勤保障工作产生不良后果,影响教学及师生生活正常进行的,均属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事故的程度,分为一般责任事故、严重责任事故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种。
第二章 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一般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均属于一般责任事故:
(一)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防范、检查出现疏漏,致使校外人员进入楼内,但并未造成安全事故;
(二)校内清洁区域卫生未能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清扫,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卫生状况差,影响师生身心健康;
(三)教室、公寓、办公室、食堂等处水、电、暖、门窗等设施损坏,在接到师生反映或投诉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能修复;
(四)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管理数据统计失实;
(五)办事敷衍塞责,工作拖沓,造成师生反复报投或对师生报投事项未给予明确答复,造成师生反应较大;
(六)服务态度差,在工作中故意刁难或有傲慢粗暴语言伤害他人;
(七)与教师、学生发生争执,造成极坏影响;
(八)对明确要求限期整改或限期解决的事项,未能按时完成,造成较大影响;
(九)擅离职守,旷工两天以内;
(十)在维修工程施工中协调不到位或竣工验收中未能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不合格维修工程验收过关,造成不良后果;
(十一)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流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或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给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严重责任事故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包括但不限于),均属于严重责任事故:
(一)在后勤管理及服务工作中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宗旨的言行,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在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因工作失职,致使校外人员进入楼内,造成公私财物丢失或损坏;
(三)由于工作粗心大意,造成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工作档案遗失;
(四)学生公寓楼、教学楼、办公楼及食堂等处玻璃、电扇等物体因检查维修不及时,以致掉落砸(割)伤师生,造成严重后果;
(五)对学生在公寓楼内发生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六)发生突发事件,管理人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七)玩忽职守,造成管理的公物受损或资产流失达1000元以上,2000元以内,或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给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擅自在校内停电、停水,事先无通知,导致大范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
(九)私动学生宿舍物品或将学生遗留物品据为己有及其他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十)在维修工程施工中协调不到位或竣工验收中未能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不合格维修工程验收过关,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由于管理或服务不到位,一学期内同类问题导致师生投诉三次(含三次)以上;
(十二)不履行请假手续,旷工两天以上;
(十三)对所管外包公司监管、协调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 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对其所管区域各项工作内容不熟悉,导致严重后果。
第六条 重大责任事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包含但不限于),均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一)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并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参与赌博、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极坏影响和危害;
(三)语言粗野或带有淫秽内容,有辱骂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对学生身心产生严重伤害;
(四)利用学校或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名义,私自出具各类证明,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
(五)利用职权在经济活动中侵吞学校财物;
(六)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贿或收受贿赂;
(七)因工作失误或渎职发生各种严重事故(如失火、漏电等),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
(八)玩忽职守,造成管理的公物受损或资产流失达2000元以上,或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给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中心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对其所管区域各项工作内容或不熟悉,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对所管外包公司监管、协调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
(十三)在维修工程施工中协调不到位或竣工验收中未能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不合格维修工程验收过关,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责任事故的追究
第七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
(一)所属中心主任要认真核实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填写《工作责任事故登记表》,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经批准后执行。
(1)一般责任事故由相关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综合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2)严重责任事故由相关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综合办公室备案。
(3)重大责任事故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可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二)工作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中心或集体代替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
(三)发生工作责任事故后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发生严重等级以上责任事故须在十分钟内报告分管副总经理,事故责任中心主任应同时通知事故所涉及的中心。
(四)在事故损失清楚后,一般事故两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严重事故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责任事故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一般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视其情节,在本中心内通报批评,扣500元/每次(其中总经理占10%,主管副总经理占30%,中心主任(中心)占50%,主要责任人占10%),取消其本年度各类评优资格,扣款年终绩效落实。
第九条 对于严重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通报批评,扣1000元/每次,(其中总经理占10%,主管副总经理占30%,中心主任(中心)占50%,主要责任人占10%),取消其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款年终绩效落实。
第十条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通报批评,扣2000元/每次,(其中总经理占10%,主管副总经理占30%,中心主任(中心)占50%,主要责任人占10%),取消其本年度各类评优资格、降职降级直至解聘,扣款年终绩效落实。
第十一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任何人都不得隐瞒、包庇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责任事故或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按责任事故等级升级处理。
第十三条 凡因中心管理或服务不善造成的责任事故,均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定或国家法律的责任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五条 所有级别的工作责任事故经审定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拟发《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工作责任事故通知书》给责任人和相关中心。责任人对责任事故的审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综合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综合办公室根据复议申请提请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对该工作责任事故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为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最终决定。如果在有效期内,责任人没有提出复议申请,审定结果生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将按工作责任事故处理流程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