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临聘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所有在编临聘人员。
第二条 全体人员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以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表”为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第三条 临聘人员因故请假,各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第四条 逾期不归,无正当理由而无故超假的,所在中心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或以各种理由不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考勤实行上下班签到制,临聘人员工时制度原则上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各中心因工作性质不能按正常作息时间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可由中心制定考勤办法,报主管副总经理和集团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临聘人员于上班时间后签到即为迟到。临聘人员于下班时间前,非因公外出,擅自下班或不签到者,即为早退。
第七条 对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反纪律者,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每次50-100元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或经3次批评教育无效者,经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党政联席会决定后,予以除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计算:
1.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2次,按旷工半日计算;迟到和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1日计算。
2.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旷工天数。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自请假期满之日起计算旷工天数。
4.不服从中心工作分配,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按工作分配之日起计算旷工天数。
第九条 旷工累计超过15天者,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此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十条 各中心考勤由中心主任负责,指定专人承办。考勤要实事求是,按时上报。对缺勤人员仍按全勤上报的中心,一经查实,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月1日为各中心上报考勤人员名单时间;2日至4日为汇总考勤时间,并按考勤结果,扣发当月缺勤人员的相应工资。上报的考勤记录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和中心加盖的公章,请假的临聘人员应附请假条,否则不予受理。考勤表一式两份,一份报集团办公室,一份各中心存档。
第十二条 节假日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中心具体安排。
第十三条 请销假
1、事假
正常情况下,临聘人员应出全勤。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须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间无工资。
临聘人员遇事请假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办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递交其所在中心主任,注明请假原因,经按权限批准且把工作交待清楚后可休事假。原则上不批准电话请假。
事假必须提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不能事前请假者,须申述充足理由,经总经理批准者才可补假。
2、病假
临聘人员因病请假,应持相关医院的有效证明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无工资,无特殊原因病假超过15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3、请假审批权限。
临聘人员请事假1天以内、病假2天以内由中心主任批准,事假2-3天、病假3-4天以内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4天以上事假及5天以上病假由总经理批准。
4、请假要求:
请事假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递交申请,照以上规定办妥,做好工作安排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中心主任报告,否则亦以旷工论。
5、对于请假人员各中心必须做好考勤,其请假记录应于考勤记录一致。
第十四条 临聘人员未按照正常手续办理请假、超假未归而未履行补假手续、请假到期归岗未及时销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本人进行相应处罚(100元/人/次;50元/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