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管理,根据《西安邮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项目是指:在校内一切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校属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上,为恢复或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或者改善校园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实施维修改造项目,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环保和美观的原则,保障功能,量力而行,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原则
第四条 事先审批原则。凡涉及房屋内外水、电(强、弱)、气、建筑结构、面积、功能等发生变化的;在校园内场地上添置、种植、改变布局等施工行为的,均需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保证重点原则。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水、电(强、弱)、气、饮食卫生、消防管道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公共用房与基础设施等公用性项目等优先安排,并兼顾各单位急需维修改造的项目。
第六条 监督监控原则。建立学校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体制,按管理权限及范围加强对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督,做好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资金使用、项目进度、项目质量、项目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第三章 项目分类及范围
第七条 项目分类。维修改造项目分为零星项目、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和应急抢修项目,其中零星项目、小型项目和一般项目指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10万以上的项目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具体分类如下:
(一)零星项目:是指估算价在0.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
(二)小型项目:是指估算价在0.5万元(含0.5万元)及以上至5万元(不含5万元)内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一般项目:是指估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及以上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维修改造项目。
(四)应急抢修项目:是指对学校正常工作、教学、学生生活等秩序有较大影响的必须在短时间内予以安排维修的项目。
第八条 项目范围。根据项目分类情况对项目范围规定如下:
(一)零星项目、小型项目、一般项目等维修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学生宿舍等公用房屋及校区内家属区公共部位的维修项目;
2.校内现有场地、管道、道路、围墙、校园绿化、水、电、气、暖等及相关公共设施等的维修项目;
3.校内所有建筑外立面的维修项目;
4.校内属于维修的其他工程项目。
(二)应急抢修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绿化及防火等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2.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及气候灾害引起的道路、围墙等公共设施抢险加固工程项目;
3.发生水、暖、电梯等设施设备故障及地下管网破裂或损坏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修复工程项目;
4.发生电力故障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修复工程项目;
5.其它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修工程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请及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主体及范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或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一)各类办公用房、实验室、体育场馆、教学及生活辅助用房等由使用(或管理)部门负责申报。
(二)各类公用构筑物、基础设施与绿化卫生等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负责申报。
(三)没有明确使用(或管理)单位的各类公有房屋建筑和储备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申报。
第十条 立项程序
1.零星项目、小型项目、一般项目等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指派负责人现场查看、制定维修方案及预算,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1)。
2.应急抢修的项目,可逐级上报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并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应急抢修(紧急采购)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2),按批准权限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校内各类维修改造项目均应办理申报立项手续,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零星项目
需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相关流程建立零星维修项目单价明细,方可进行实施。
(二)小型项目
1.预算金额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项目,需经部门(单位)处务会通报同意后,在部门官方主页网站上公布采购公示。
2.预算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需经部门(单位)处务会审定同意后,在部门官方主页网站上公布采购公示。
3.部门同意实施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邀请近三年参与学校维修改造、服务优质的3家及以上单位组织谈判,以合理低价原则确定实施单位。
(三)一般项目
需经部门(单位)处务会审定,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学校规定按程序进行自主采购,并在部门官方主页网站上公布采购公示。
(四)应急抢修项目
1.原则上邀请3家及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谈判,按照最低价格原则确定应急抢修施工单位。对时效性强、专业性高的、难以采用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特殊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情况紧急时,可联系能够第一时间到现场的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2.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认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类型,由项目实施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财务处论证后提出。
3.审批程序
(1)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需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2)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需经部门(单位)处务会审定同意,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3)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需经部门(单位)处务会审定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4)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修(紧急采购)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填写《西安邮电大学应急抢修(紧急采购)工程项目立项审批表》(附件2),按批准权限进行项目审批,同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及财务处通报。
(5)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口头汇报后,再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
1.零星项目、小型项目、一般项目、应急抢修项目等维修改造项目所需经费原则上从下拨的部门维修经费中列支,其中应急抢修项目根据情况可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2.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变更额度不得超合同金额的10%。若因特殊原因造成重大设计变更,造成需要追加投资预算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增加经费不得超项目采购金额的10%,且经费总额不能超过该项目的预算金额。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按照《西安邮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流程,由项目实施部门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约方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条款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内容及工期、施工质量要求、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承包方式、变更签证约定、双方责任要求、质保约定、违约索赔和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等。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无需签订合同,项目实施部门严格按照《西安邮电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表》的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应遵循“成本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原则,协调好各方工作。在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的基础上,施工前应合理设立项目目标,充分论证施工方案,确保项目目标符合实际需求,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对于危险性较大项目需提交安全专项方案,经后勤产业服务集团、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与工程进度。要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来源、各工序的衔接、隐蔽工程、成品保护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依据合同和维修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科学组织,文明施工,落实绿色环保规定和安全生产规定。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并做出明确标识,确保作业员工和校园安全;督促施工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保证道路基础设施完整无损坏;控制噪音、扬尘污染,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二十条 涉及道路开挖、管线埋设、动火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向项目实施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一条 涉及房屋内部结构变动(仅指非改变承重的结构变动)、房间使用性质变化、影响消防设施、监控设施、网络基础设施、实验室设施设备等情况,还须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方案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所有校内实施的维修施工,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拆除任何墙体,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随意增加楼地面的静荷载,在室内超负荷吊顶。
(二)随意修改原有的门窗尺寸、式样、颜色或增设门窗,破坏外观的统一。
(三)随意遮挡、拆改消防、监控等技防设施。
(四)随意在楼板或地面刨、凿、打洞。
(五)随意密封上下水管道及电缆桥架等设施。
(六)随意拆移水、电、天然气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须根据工程进度分部分项进行验收。项目中的隐蔽工程部分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以备验收结算时查看。验收未通过者,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实施部门按照合同和项目立项批文进行竣工验收,无明确使用管理部门的项目需要三人以上验收签字。要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需列出清单,限期整改并复验。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前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西安邮电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将维修工程的资料送审,由审计处组织审定工作,项目发生金额以审计决算为准。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审计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完成资料归档,并根据《西安邮电大学财务报销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合同支付条款约定向财务处提交付款申请,财务处在乙方履行相关合同条款及结算手续后支付。
第九章 监管与追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维修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维修工程的监管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工程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者依纪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担学校维修改造项目的施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与学校维修工程的资格。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投标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拒绝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工程的;
(三)未按学校规定施工或不听从学校工程管理人员指令,造成学校较大损失的;
(四)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造成学校损失的;
(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等不诚信行为的;
(六)造成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或引发事件,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的;
(七)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情节严重的;
(八)项目验收不合格且不愿整改,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九)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十)与学校就相关合同履行发生仲裁或者诉讼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以下的紧急采购项目,审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应急抢修项目执行;合同签订及验收等流程按照《西安邮电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相关流程执行:
(一)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校园安全的紧急货物、服务类采购;
(二)为完成上级相关部门紧急任务而进行的采购;
(三)为处置直接严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师生学习生活的突发事件而进行的紧急采购;
(四)其他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的紧急事件所需的采购。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邮电大学零星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