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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邮电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10/2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能源统筹管理,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推进节约型、绿色低碳校园建设,强化全校师生员工节能意识,规范能源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高等学校校园设施节能运行管理办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结合西安邮电大学办学实际及运行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能源,包含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师生生活、后勤服务、经营活动所需的水、电、暖、气四大类资源,涵盖校园公共管网、楼宇设施、室内设备、户外公共设施等全范围用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用能用户。

    第四条 学校能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绿色发展的原则,推行能源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全面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为学校能源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定、完善校园能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编制能源经费预算,推动能源管理制度化、精细化、规范化。

    (二)负责学校能源耗数据计量、统计、分析、上报,建立能耗台账,落实上级节能监察要求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三)负责开展用能稽查、能耗核查、费用计量和催缴等工作,统筹能源设施日常巡检、维修、应急抢修工作。

    (四)负责学校能源项目建设和管理,对一般性新增能源设施和能源改造项目进行论证、立项、审核和施工管理。

    (五)组织策划校园能源节约宣传工作,营造节水节电良好氛围。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能源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本办法及学校各项能源管理规定,规范本单位用能设备安全使用;

    (二)负责本单位能源费用核对、缴纳与落实,配合能源稽查与能耗统计;

    (三)常态化开展本单位节能宣传、隐患自查,及时整改违规用能、跑冒滴漏等问题;

    (四)管理本单位临时用能、新增设备用能申报工作。

    第三章 能源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能源使用与审批管理

    全校水、电、暖、气等管网、设备、线路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施工、统一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

    (一)重大项目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须同步规划能源配套设施,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项目规划阶段,建设单位必须与后勤管理处会商设计方案。大型改扩建、超大能耗项目,由学校协助向市政部门申请用能指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后勤管理处移交能源供给设施设备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

    (二)改造项目

    凡涉及改动水、电、暖、气等线路、管网、开关及相关设施的项目,含通讯设备安装、室内局部改造等,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报备并取得审批,获批后方可施工。擅自改动、私增负荷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与安全责任。

    (三)大功率设备管控

    对高耗能(额定功率 10-50KW)及重大耗能(额定功率50KW 及以上)设备设施实施能耗管控,如新增该类设备设施,购置前须经后勤管理处能耗论证、审批通过,方可启动采购流程,设备运行前须单独安装能源计量装置。

    (四)临时用能

    学校承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需临时用水、用电,负责单位须提前 3 天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用能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施工临时用能须统一安装计量装置,计量设备、材料及安装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费用按月结算或从工程款中直接扣缴。

    第八条 能源计量管理

    (一)构建三级计量体系:一级计量覆盖校园总表,二级计量覆盖各独立楼宇,三级计量覆盖房间,实现能耗分户、分类、分用途精准计量。

    (二)所有用能数据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合格的计量装置记录为准,计量设备由后勤管理处定期检修、校验,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三)校内经营性网点、第三方服务机构、校外合作单位,入场前必须办理能源审批,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装计量装置,全额收缴能源费用,设备及安装费用由用能单位承担。

    (四)后勤管理处定期统计、分析学校各类能源消耗情况,完成学校用能状况分析、评价,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能源利用状况,接受上级节能监察。

    第九条 能源安全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建立能源设施常态化巡检制度、应急抢修预案,定期对管网、配电设备、水泵房、供暖设备等设施开展维护保养。发生管道破裂、停电、停暖、设备故障等突发问题,立即组织抢修,最大限度缩短停供时间。

    (二)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原则:房屋入户闸口(含闸口)以内的线路、设备、用能安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全权负责。全体用能用户须强化安全用能意识,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私自安装、拆除、移位、启封、损毁供能设施及计量装置;严禁破坏管网、线路、阀门等基础设备。

    第四章 能源预算及收费管理

    第十条 能源预算管理

    学校全校能源总经费实行全面预算管理。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向市政供水、供电、供暖单位按期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能源收费管理

    (一)收费定价

    1.定价依据:结合陕西省、西安市物价部门公布的水电暖属地基准价格,叠加校内管网损耗、设备运维、人工保障等附加运营成本,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属地标准制定全校统一校内能源收费标准。若政府调整能源基准价格,校内收费同步动态调整。

    2.居民类用能价格:适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师生校内公共商户、后勤保障业态用能,包含社会引进食堂、浴室、充电桩、通信配套等配套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暖。

    3.非居民类用能价格:适用于校外经营服务网点、校内基建修缮施工单位等对外业态用能。

    (二)分类管理

    1.公共区域免收:校园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公共教学区、行政办公区、校园绿化景观等全域公共部位,暂免收缴水电暖能源费用。(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

    2.出租出借房产全额缴费:学校对外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依据能源计量数据,按照对应品类收费标准,足额缴纳水、电、暖、气全部费用。(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办公室)

    3.经营及施工单位全额缴费:校园全部经营性商户、第三方入驻服务企业、校内基建工程施工单位,所有水电暖能耗费用实行计量全额收缴。(责任单位: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基建处)

    4.其余校内用房:由牵头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涉及能源设施改造的,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批。

    (三)补贴管理

    学生公寓用户用电沿用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的管理模式,每个宿舍每月免费用电额度 18 度,超出部分按居民类用能价格收取电费。

    第十二条 缴费管理

    (一)能源缴费以各二级单位、经营单位、租户住户为主体。

    (二)后勤管理处定期统计用能数据,发放缴费通知单。

    (三)发放缴费通知单后,各用能用户于十五天内缴清能源使用费。不按时缴纳能源使用费的,由财务处直接在相关单位经费中扣除,无法扣除的,除补缴全部能源使用费外,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2‰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拒缴水电使用费的用能用户,依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供能等处理。

    (四)未提前办理用水用电审批、未安装统一计量装置擅自入场用水用电的用户,后勤管理处即刻停水停电、拆除私接管线,责令限期补办全部审批手续并承担计量设备及安装全部费用;按运转最大负荷全额追缴进场以来水电能耗;逾期拒不整改、补缴费用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解除合作并清退出场,由此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的由其承担全部法律与经济责任。

    (五)学校房屋用户调整、撤场、工程竣工等,须缴清能源费用后方可办理有关退场手续。

    第五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节能宣传教育

    (一)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将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知识纳入师生常态化宣传教育内容。

    (二)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 1 次节能减排主题宣传、实践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倡导绿色用能习惯。

    (三)依托校园宣传栏、公众号、班会、讲座、节能宣传周等载体,营造 “人人节能、全员低碳” 的校园氛围。

    第十四条 建筑与设施节能改造

    (一)新建、扩建、改建校园建筑,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同步配套能耗监测、分类计量设施。

    (二)既有老旧楼宇、管网、用水用电设备,优先实施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高耗水设备,更换节水、节电器具。

    (三)校园绿化区域因地制宜优先配套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系统,同步推进雨水回收、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与普及应用。

    第十四条 节能产品与新能源应用

    (一)学校物资采购优先选用国家认证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严禁采购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

    (二)积极推广太阳能、空气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于校园照明、热水供应、辅助供暖等场景;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校园能源绿色转型。

    (三)依托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推进校园智慧能耗监测平台,实现全校能耗实时监测、数据汇总、异常报警。对高耗能楼宇、实验室、设备进行重点监管,为节能改造、能耗管控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违规用能处理(窃能、违规计量类)

    出现以下违规使用能源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暂停供能,并追缴违规能耗费用;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或属地执法部门处理:

    (一)绕过计量装置用水、用电、用暖;私自拆除、移位、启封、篡改计量表具,人为造成计量失真、计量损坏;

    (二)私接公共管线、偷用校园能源;

    (三)擅自改变用能性质,向校外单位、个人转供能源牟利;

    (四)其他恶意违规用能行为。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依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供能等处理,并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费用。若违规使用时长无法核实,统一按不少于 6 个月核算补缴费用:动力设备按全天 12 小时、照明设备按每日 6 小时计算。

    第十六条 危害能源设施与安全行为处理

    严禁以下危害供能设施、消防安全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整改、没收违规物品、追责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扰乱配电中心、水泵房、空调机房、换热站等供能保障场所正常工作秩序;

    (二)盗窃、破坏、迁移、私自拆除水、电、暖、气管网及配套设施;

    (三)擅自改动校园水电基础设施、私拉乱接线路、违规加大保险丝电流;配电间、弱电间、空调机房等区域违规住人、堆放杂物;

    (四)未经审批私自安装大功率用能设备;

    (五)学生宿舍、办公场所违规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大功率电暖器等违禁电器;

    (六)在楼宇室内、楼道、宿舍、走廊为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以及私拉室内线路引至室外进行充电;以上行为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6 年 9 月 15 日至 2031 年 9 月 15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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